2025年4月28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本《条例》发布之日起,2019年6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同时废止。《条例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总结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,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制机制,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,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,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,具有重要意义。

2012年以来,中国政府在多个官方文件中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,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。2015年,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发布,环保督察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。2015年7月1日,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,会议审议通过《环境保护督察方案(试行)》,明确建立生态环保督察机制,指出建立环保督察工作机制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。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,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得以不断推进和完善。2019年,中办、国办印发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》,以党内法规形式规范督察工作。2022年,中办、国办印发实施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》,持续推进督察整改规范化、制度化。2025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》,为法治化、规范化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重要制度依据。
2025年的《条例》相较于2019年的《规定》而言,在法律层级、制度设计、督察内容和实施机制等方面实现了全面升级,具体变化及新增重点如下:
一、法律地位与制度框架的提升
法律层级显著提高:《规定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,属于党内法规与行政规范性文件;而《条例》由中共中央、国务院直接发布,明确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制定,成为兼具党内法规与国家行政法规性质的重要制度文件,权威性和约束力进一步增强。
构建两级督察体系《条例》首次明确实行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两级督察制度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督察的延伸和补充,覆盖地市级党委和政府、省级部门及省属企业,形成“中央—省”纵向贯通的督察网络。这一设计强化了地方自主性,同时确保督察责任层层压实。
二、督察对象与内容的深化拓展
督察对象更加精准:《条例》在原有督察对象的基础上,删除了“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”,并明确将生态环境部纳入督察对象,强化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身责任的监督。
督察内容新增战略导向:双碳目标纳入核心:将“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”列为督察重点,与污染防治、生态修复并列,体现对国家战略的深度响应。区域战略与长效机制:新增对“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” 和“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情况”的督察,强化系统性治理和问题根源解决。
三、督察程序与方式的优化
督察形式更加丰富:《条例》在例行督察、“回头看”、专项督察基础上,新增“生态环境警示片”作为督察手段,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强化震慑效应。
督察程序更加规范:信息公开制度化:明确要求公开督察工作安排、边督边改情况、典型案例、督察报告及整改方案等,接受社会监督,显著提升透明度。整改闭环管理:建立督察整改跟踪机制,督察整改工作应当建立台账,实施清单化管理。强调对整改不力、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。
四、问责机制与纪律要求的强化
责任追究更加细化:《条例》强调对构成犯罪的被督查对象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五、队伍建设与技术支撑的创新
专业化队伍建设:首次设立督察人才库和专家库,明确督察组成员需具备政治素质、专业能力和廉政要求,并强调轮岗交流与教育培训,打造高素质督察队伍。
科技赋能督察工作提出“加强新技术应用”,虽未明确具体技术手段,但为后续引入卫星遥感、大数据分析等现代化工具预留制度空间,提升督察效能。
六、公众参与与基层监督的强化
公众监督制度化:明确要求公开督察进展和整改结果,鼓励公众举报,并对威胁举报人行为追责,形成“督察—整改—公开—监督”闭环。
基层监督职责明确:规定地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需加强对下级的生态环境监督,将督察压力传导至基层,推动问题早发现、早解决。
《条例》通过督察体系完善、内容聚焦战略重点、程序规范透明、问责精准严格等多维度创新,构建了“中央统筹、省负总责、市县落实”的督察新格局。其核心突破在于将双碳目标纳入督察体系、强化省级督察职能、细化问责情形、推进信息公开等,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“常态化”“法治化”转型,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更坚实的制度保障。
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,可从三方面主动作为:一是强化责任传导,以条例为纲完善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体系,将督察整改与干部考核、生态补偿深度挂钩;二是推动源头治理,借条例明确的全链条监管要求,建立产业准入、项目环评与督察反馈的联动机制,从源头上减少生态环境风险;三是提升治理效能,依托条例对信息化建设的部署,整合环境监测、执法、督察数据资源,构建智慧化环境治理平台,实现问题早发现、快处置。
唯有以制度为引领,将被动整改转化为主动治理,方能筑牢地方生态安全屏障,推动绿色发展行稳致远。